|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
本会名称:上海市电机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Electric Machinery
Association缩写SEMA |
| 第二条 |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的意见》、《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是以上海地区电机行业的企业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为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系统,跨地区、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
| 第三条 |
本会宗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政策。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代表和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电机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
| 第四条 |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主管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 第五条 |
本会住所:上海市泰兴路567号101室 |
|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
| 第六条 |
本会的任务是:
(一)上海电机行业协会,处在新世纪新阶段的上海,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要努力率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率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率先推进改革开放;率先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上海电机行业协会在立足服务上海企业的同时要更好地服务长三角洲地区,服务长三角流域,服务全国。
(三)宣传贯彻国家关于电机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四)收集、整理国内外电机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办好刊物向会员传递。
(五)组织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
(六)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八)制定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
(九)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本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发展规范,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价格协调、行业统计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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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报价、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在维护国内行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竞争等方面发挥好作用。 |
| 第八条 |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
内的企业争利;
(四)
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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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会 员 |
| 第九条 |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和其他地区的企业营业执照的电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
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电机配套企业的入会详见上海电机行业协会配套企业入会的若干规定
)。
(二)
承认本会章程;
(三)
自愿加入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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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会员加入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协会秘书处实地了解考察;
(三) 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
| 第十一条 |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第十二条 |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部门资料、报表。 |
| 第十三条 |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
| 第十四条 |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
| 第十五条 |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并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六) 其他权力; |
| 第十六条 |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 第十七条 |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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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成员由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单位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
| 第十九条 |
理事会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应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2、
关心行业的发展,热心为行业企业服务。
3、
得到会员单位的认可和赞同。 |
| 第二十条 |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三)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
根据理事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理事应经
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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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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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理事应是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理事因工作变动即自然终止理事身份,理事单位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即为当然理事,上报协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
| 第二十三条 |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九、十二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及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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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
| 第二十五条 |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并热心为行业服务;
(二)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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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 第二十七条 |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 第二十八条 |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 第二十九条 |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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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二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 |
| 第三十一条 |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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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 第三十二条 |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
| 第三十三条 |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 第三十四条 |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 第三十五条 |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
| 第三十六条 |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 第三十七条 |
本协会换届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 第三十八条 |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
| 第三十九条 |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局核准并生效。 |
| 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
| 第四十条 |
本协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
| 第四十一条 |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 |
| 第四十二条 |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 第四十三条 |
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 第四十四条 |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 第八章 附 则 |
| 第四十五条 |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16日第六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
| 第四十六条 |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
| 第四十七条 |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